来源:羊城晚报 | 发布时间:2022-07-08 | 浏览次数:331 | |
日前,广州市黄江镇综合性行政机关处办案办在规章制度?查中察觉到,黄江某印上的企业提供代为印上登陆商标注册名称名称标示牌,未按法律法规确认、检查市场监督处理机关行政机关处处理相关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名称名称登陆证》的复印件、登陆商标注册名称名称?式样,相寻为涉案人违犯了《印上业处理的规则》第二种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法律法规。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证据登记保存。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四部分印刷市场序号7违法行为(1)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印刷企业的法律适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的行为,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温馨提醒
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印刷企业都有按规定,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但仍然有少部分印刷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再次呼吁广大印刷企业要守法经营,保障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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